(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269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9
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致腾地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谷树根、梁秀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269号。因被告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953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