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汇10万元款项给老客户市民起诉不当得利获返还

市第二法院法官以案释法,解析不当得利那些事儿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0-29

  不小心汇错款怎么办?双方约定的事项没有办成,能否起诉不当得利维权?据市第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介绍,该院近年来审结不少不当得利纠纷。有的当事人起诉后获得法院支持,有的则被驳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期法观中山专栏,法官将通过以案释法形式解析法律上不当得利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错汇10 万元款项,市民起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2015年1月1日,市民黄先生的元旦大半天是在派出所里度过的,原因是由于大意汇错了10万元款项。
    黄先生和张先生素有业务往来,双方的交易模式为现金交易,双方的交易至2014年7、8月间结束。但在2014年12月31日,黄先生从自己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向张先生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汇款10万元。
    黄先生说,他错汇款后曾联系张先生,但无法取得联系。“错汇的10万元款项本是汇给另一个客户的,但因我之前有张先生的信息(历史记录),财务操作失误汇给了他。”2015年1月4日,黄先生以汇款时错将10万元款项汇至张先生的账户为由起诉到法院。
    市第二法院认为,黄先生提交了证据证明他于2014年12月31日将10万元款项汇至张先生银行账户的事实,而张先生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答辩。在黄先生保证自己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有损第三人利益之情形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黄先生的诉求,以张先生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判令张先生返还款项。
    ●案例二:约定转让股权不成,原告起诉不当得利被驳回
    蒋先生和袁先生都是中山一电镀分公司员工。蒋先生说,2014年2月25日,主管袁先生主动表示由于蒋先生工作积极,公司有意对他进行股权激励,要求他向袁先生支付15.3万元取得公司10%的股权,今后就相应享有股东待遇及年底分红。蒋先生于次日向袁先生转账支付15.3万元。出于对公司及主管的信任,蒋先生没有主动索取收款收据。但一年过去了,公司既没有与蒋先生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更没有支付任何股份分红。蒋先生随后起诉到法院。
    袁先生承认自己收了这15万余元,“我在电镀分公司有20%股份,我也同意将其中的10%转让给蒋先生,他随时可以签订合同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电镀公司也同意转让。”蒋先生则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袁先生拥有电镀公司20%的股权;双方口头达成的股权激励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现,不能履行。
    法院认为,蒋先生向袁先生支付款项15.3万是基于双方口头达成的股权激励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也就是说,袁先生取得案涉的款项是有根据的,至于股权如何转让,那属于合同纠纷,蒋先生应该另行起诉。近日,法院据此驳回了蒋先生的诉求。>>>法官说法:四个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张法官分析说,首先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其次是一方受有损失;第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此外是这一得到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中,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为不当得利的一项重要构成要件,受益人之所以不能保有其所取得的利益,就在于其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根据。”
    张法官分析说,第一起案例中,由于黄先生举证证明他不存在向张先生支付交易往来款项的义务,那10 万元款项属于错汇,张先生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而第二起案例中的袁先生取得的款项是基于双方口头约定的股权协议,因此蒋先生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并非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对他诉求因袁先生不当得利而取得的款项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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