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资结算起争执90后烧毁货物获刑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1-04

  本报讯 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放火报复,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城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8个月。
    2015年3月28日2时许,1990年出生的湖南人杨某城将古镇一灯饰厂四楼的电脑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该厂三楼东南角堆放的货物被烧毁(无法核价)。同年4月28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一商务酒店502房将被告人杨某城抓获归案。
    据了解,被告人原来打算将自己工作所用的电脑主机烧毁,以毁坏里面的灯饰资料。因此,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对火灾造成的后果属过失心态,且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纵火报复,显然明知纵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另消防部门出具的《函》证实该起火灾调派4辆消防车、27名消防员在现场扑救近一小时,结合现场照片证实货物烧毁严重,可见该起火灾烧毁的货物较多,已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故对辩护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城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纵火报复,显然明知纵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行为反映其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