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托儿所内摔伤致骨折 托儿所被判赔偿4700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1-12

  2岁女童在托儿所内摔倒,母亲抱走孩子半小时后又折返,称孩子手部疼痛。但是,托儿所不承认孩子是在托儿所摔伤的。今年2月25日,2岁半的小雨把小榄镇一家托儿所告上法庭。小雨的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并向托儿所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记者11月10日了解到,该托儿所一审被判向小雨赔偿4700余元。
  ■2岁女童托儿所内摔成骨折
  去年9月,24岁的广西人韦女士把2岁的女儿小雨送到了小榄镇一间托儿所就读。去年11月7日16时40分左右,小雨在托儿所内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爬上小凳子,后因翻越围栏摔下受伤。当天,小雨被送至中山市永宁卫生院治疗,X 光射线检查为右肱骨髁上骨折。
  自2014年11月8 日起至12月17日止,小雨共11次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其间托儿所派车接送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2014年2月4日,小雨由家人携带自行到佛山市中医院检查,共支付医疗费72.1元。
  韦女士说,小雨直到2015年2月5日才治疗完毕,她一直休假在家照顾孩子。“小雨的受伤是因为托儿所疏忽照顾所致,但托儿所一直推脱责任,并没有认真向我们道歉。”为此,小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托儿所赔偿小雨72.1元医疗费、9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共计14674.10元,并退还去年11月的保教费790元。
  ■托儿所请求法院驳回女童索赔诉求
  今年4月16日,市第二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纠纷。托儿所辩称,小雨摔倒后由家长韦女士接走了,那时候看起来孩子并没有哭闹及情绪不良。韦女士在半小时后返回托儿所称孩子手部疼痛,因此,托儿所无法确定孩子疼痛与摔倒的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小雨受伤后,托儿所积极配合并陪同其前往医院治疗,在佛山中医院治疗期间,都由托儿所专人开车陪同随诊并承担所有医疗费。同时,托儿所也为小雨购买了营养品及支付了250元慰问金。因此,小雨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而韦女士的误工费方面,由于并没有门诊病历反映小雨需全休陪护,托儿所也多次提出请人帮忙照看小雨,但韦女士都拒绝了,因此误工费属无理要求。而且,小雨完全可以在中山市当地接受治疗,她没有任何理由到佛山中医院治疗,因此交通费这些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托儿所请法院驳回小雨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托儿所赔4700余元
  该案开庭期间,法院查看了小雨在佛山市中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反映,小雨之前的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已基本康复。在2015年2月4日最后一次治疗中,结果显示小雨体查右肘活动好;医生建议指导适当功能锻炼。此外,小雨受伤后没有再上学,而是韦女士照顾。韦女士提交的收入证明等证据显示,她在小榄镇一间电器五金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有参加社保。
  市第二法院认为,小雨在托儿所就读,因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爬上小凳子翻越围栏摔倒。受伤时小雨仅刚满2岁,托儿所作为幼儿托管、教育的机构,显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小雨受伤后即在当天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该过程符合常理,托儿所如果认为小雨的骨折与摔倒无关,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
  事故发生后,托儿所11次派车接送小雨至佛山市中医院治疗,并为小雨购买营养品、支付慰问金,托儿所已尽到了必要的义务。因此,小雨索赔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没有被法院支持。
  对于双方诉争的误工费问题,法院认为这笔费用实际上是小雨受伤期间的护理费。由于小雨尚年幼,她受伤后由韦女士亲自照顾而没有交予托儿所看护,为人之常情,托儿所应予赔偿合理损失。法院综合各证据等后认定,托儿所应赔偿小雨护理费、误工费及保教费共计4797.43元。目前,这起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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