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妇女 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1-13

    本报讯 在宾馆内强制猥亵妇女,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男,1992年出生于湖南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6日4时许,肖某与被害人侯某(女)到达中山市南头镇某宾馆大堂,在要求侯与其一同到该宾馆的8321号房遭拒绝后,强行将侯抱入该宾馆的电梯内并进行亲吻。随后,肖某又将侯某推入该宾馆的8321号房内,将侯按倒在床,强行对侯亲吻,用手抓摸侯胸部,掐住侯脖子,并阻止侯打电话求救。不久,侯某被赶至的同事解救,肖某在上述房内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侯某颈部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法院认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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