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起诉工厂,获判赔5万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1-13
“双11”网络狂欢购物节刚结束,市第二法院也刚审结了一起天猫网店托管服务合同纠纷。我市一间灯饰厂和网络公司签订外包运营合同,在对方把网店建好并运营两个月后私下修改了登录密码。今年3月,网络公司在督促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灯饰厂因违约被判赔偿违约金及可预期利益损失共5万余元。
■签约运营天猫网店,收一月佣金后即遭毁约
2014年10月25日,我市一家灯饰厂和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络托管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网络公司提供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运营、推广等服务,灯饰厂每个月支付佣金15000元。
合同签订后,网络公司为灯饰厂配置了6人服务团队,并为灯饰厂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拍摄产品照片、广告推广等。根据合同约定,灯饰厂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当月的佣金,经网络公司多次催促,灯饰厂才在12月时给了第一个月的佣金。
2014年12月的佣金依旧被灯饰厂拖欠,网络公司2015年1月7日操作核实发现灯饰厂在没有与网络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了该天猫旗舰店的后台账号登录密码。网络公司称,该公司和灯饰厂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网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灯饰厂赔偿包括2014年12月佣金1.5万元及违约金3600元,及若继续履行合同网络公司可获得的可期望利润33万元(从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止)。
■灯饰厂被判违约,需赔违约金及佣金损失
灯饰厂在法庭上辩称,网络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代运营达到双方希望的效果,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意向。2014年12月30日灯饰厂已单方解除合同,并在2015年1月6日向网络公司发出了合同解除函。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灯饰厂称网络公司代运营没有达到双方协议之效果,但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灯饰厂无权以此为由解除涉案合同。灯饰厂拖欠佣金而且单方修改网店密码,构成违约。网络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双方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送达的2015年3月10日。
而且,网络公司为灯饰厂建设、运营天猫网店,灯饰厂应对此作出赔偿。近日,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灯饰厂支付拖欠的佣金1.5万元,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10日的佣金损失3.5 万元及违约金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