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运营天猫网店被拖欠佣金

法院判对方违约,须赔偿违约金和可预期收益损失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5-11-13

    商报讯  “双十一”购物节刚结束,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天猫网店托管服务合同纠纷,因委托方违约,被判赔偿违约金和可预期利益损失共5万余元。
    签约帮人运营天猫店收一月佣金后遭毁约
    原告一凡(化名)是一家网络服务公司,一家利好(化名)照明公司委托其帮忙运营天猫店,双方去年10月25日签订托管合同,具体合作是,利好照明公司将天猫网络销售经营权授权给一凡,一凡为其提供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网店客服等。
    按约定,利好照明公司每月应支付佣金1.5万元,不过利好公司支付了一个月的佣金后,从次月起,便没再支付佣金。期间,一凡公司已为该照明公司配置了6人服务团队,并建立了旗舰店。
    后来,一凡公司多次催对方付款未果,还发现对方更改了天猫旗舰店的后台账户和登录密码,于是,一凡公司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佣金和违约金,以及履行合同可获得的可期望收益共计30多万元。
    判赔违约金及可期待佣金损失
    利好照明公司辩称,一凡公司的代运营未达到双方希望的效果,对方主张违约金3600元过高。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凡公司也诉求解除合同,因此要求支付30多万元的可期待收益无法律依据。利好公司未及时交佣金,且擅自更改账户及密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网络托管服务合同;利好向一凡公司支付2014年12月的佣金1.5万元及违约金3600元;赔偿2015年1月至合同解除时的佣金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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