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16

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通钢铁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通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624.87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从2013年1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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