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层层转包后遭承揽商“截胡”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2-11
去年4月,一家承揽球杆工具配件外壳的金属制品公司因恶性抢单、低价销售引发了一宗“三角诉讼”。这份球杆工具配件外壳生产合同经层层转包,承揽商居然绕开了定作商将定作球杆直接卖给了购买方。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的判决。
■案由:承揽商“截胡”将货品销售给了购买方
2013年11月,我市一家销售高尔夫球杆的公司向A金属制品公司定做一批球杆工具配件外壳,并约定批量30万个外壳单价为1元,批量50万个单价为0.98元,批量100万个单价为0.95元。
2013年11月28日,A 公司签下合同后,又与B 金属制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B公司订做一套球杆工具配件外壳模具及球杆工具配件外壳,球杆工具配件外壳单价为0.5元,并先后支付了模具款2万元。然而,B 公司并没有自己履行合同,而将模具研发制造及球杆工具配件外壳加工交由C 公司生产。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了一份报价单,定做一套铝件模具及铁件 (实为球杆工具配件外壳),模具费为2万元,铁件单价为0.39元。2014年1月至2月期间,C 公司陆续向B公司供应了103663个产品。
2014年3月24日,C 公司居然绕过了B公司和直接向销售高尔夫球杆的购买方发出报价单,约定球杆工具配件外壳的单价为0.59元。2014年4月15日,购买方向C 公司采购了10万个球杆工具配件外壳。由于C 公司的产品比较便宜,购买方也就不再向A公司采购球杆。
■维权:定作商向两家承揽公司索赔经济损失47.4万元
A 公司起诉称,A 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定做合同,该球杆工具外壳是A公司开发定型的。由于B 公司自身不能生产而私下将球杆工具外壳的生产委托给C公司,最终因为两被告恶性抢单和低价销售,致使购买方终止向A 公司采购定做产品。B 公司违背双方所签订的产品只能供给A 公司的合同约定,私下与C公司合作,抢夺了A 公司的客户,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给A 公司造成巨大损失。A 公司索赔直接经济损失7.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官司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A 公司明确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 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即B 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无权向合同之外的C 公司主张。那么,没有直接作出恶性抢单的B 公司是否该担责?
■判决:承揽合同相对方B 公司违约,须赔偿10万余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A 公司与B 公司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模具仅能向A公司供货,B公司并非自己制作模具,而是委托C 公司制作模具并加工球杆工具配件外壳。B 公司在合同有这种约定情况下,应保证其委托的C 公司制作模具后,B 公司及C 公司均不得向第三方供货。但B 公司并没有与C 公司作出模具仅能向B公司供货等类似约定,也没有事前向C 公司披露其向A公司供货的事实。从A 公司提交的谈话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C 公司确实用B 公司委托其制作的模具加工球杆工具配件外壳并向购买方供货了。法院据此认为,B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造成A公司的损失。
法院认为,A公司向B 公司支付了2万元模具费,还向另一家五金电器厂支付了3.4万元模具费,这5.4万元模具费是为履行与购买方的合同而出的钱。如今购买方终止向A 公司订货,这5.4万元模具费应认定为A公司的直接损失。
在间接损失方面,B 公司违约行为导致购买方不再向A 公司订购产品,客观上造成了A公司预期利益损失,法院综合案情酌定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向A 公司赔偿损失10.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