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赌债拘禁他人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2-23
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为向被害人卢某增索取赌债4.5万元,纠集雷某鉴和两名广西男子(均另处理)窜至小榄镇绩东一社区燎原市场附近,由上述两名广西男子将卢某增挟持上车,雷某鉴驾驶粤T
牌号小型轿车搭载上述人员至小榄镇绩东一社区海心源隆街一出租房,后被告人黄某等人利用手电筒、铁钳等工具殴打、胁迫卢某增筹得4万元,并签写借款人民币2.5万元的协议,次日中午12时许放走卢某增。经鉴定,被害人卢某增的左眼周、左腰部、左臂部、左前臂、左膝关节的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5月20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怀集县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卢某增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