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2-23

陈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谢钊淳诉被告陈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东旭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钊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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