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撞毁收费站栏杆碰撞执勤警车及他人

一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拘役五个月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2-25

    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坏收费站栏杆及警车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吴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伟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伟,男,1988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1月6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伟醉酒后驾驶粤C 牌号小型轿车(载周某祥)至中山市东升镇中江高速公路东升入口处时遇交警查车,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吴某伟驾车撞毁封闭车道栏杆驶入中江高速公路,后在高速公路南头出口撞毁收费站栏杆逃跑,随后冲入高速公路出口对开宝合苑饭店大门,撞伤被害人罗某全,后倒车逃跑时又碰撞王某庆驾驶的粤T 牌号警车,造成罗某全受伤、饭店物品受损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肇事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吴某伟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吴某伟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1.8 毫克/100 毫升。经认定,被告人吴某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伟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罗某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82元、宝合苑饭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626元、粤T 号牌警车的维修费用人民币7301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伟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部分单位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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