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打砸他人车辆

一女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2-25

    因发生感情纠纷,竟然打砸他人车辆。12月21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秋,女,1970年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案发于2014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秋因感情纠纷窜至中山市东升镇高沙社区一住宅门口,捡起路边砖块打砸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 牌号小型汽车,致小车前挡风玻璃、前后车灯等多处被损坏。随后,被告人黄某秋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43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秋已获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案发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获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秋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秋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