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擅自拆走固定装修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2-31
花了50万买下一套二手房,要收房时却发现原有的窗帘、抽油烟机等家私家电被拆除一空,甚至连固定装修的房间门都没了。罗女士一气之下把卖家吴先生父子告上法庭。双方的买卖合同确实没如此细致的约定,卖家此举是否违约?12月30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判决。
2014年10月,吴先生父子经中介公司介绍,将两人名下一处房产以50万元转让给罗女士。双方的合同约定,这个价格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水电煤气、电视和网络的初装开通费及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
合同签订后,罗女士向吴先生父子交付了50万元。今年2月21日,吴先生父子将房产过户至罗女士名下。3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房子须在2015年4月20日前交付,但双方没有补充签订《物业资产明细表》。
随后,吴先生父子在交付房子前将部分室内固定装修及家私电器等拆除及搬走,具体包括客厅的窗帘和窗帘架、排气扇、防盗门,还有厨房的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及小客房的房门、花洒等。
在收房日到来时,罗女士以固定装修被拆除为由拒绝收房,并向法院起诉索赔违约金5000元。
吴先生父子答辩称,罗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的设施是属于她的,卖家不存在违约行为。吴先生父子承认,他们确实拆除了一些家居设备及用具,但双方在协商转让房屋时已确定他们可以将家居用品拆除及搬走。
庭审中,罗女士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证实了这一事情,并认为按照房地产交易行业惯例,窗帘和窗帘架、防盗门、抽油烟机等都属于固定装修,出卖方不能拆除及搬走;吴先生父子拆除固定装修物品时,没有告知经纪方及买方。
市第二法院认为,窗帘和窗帘架、防盗门等早已附在房屋之上形成固定装修,出卖方不得拆除。而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将这些电器设备拆除还可能造成意外发生,因此也不能拆除,吴先生父子此举构成违约。
双方法庭上同意装修及电器设备的现值及重新安装费用按6000元计算,因此吴先生父子应赔偿这笔损失。而且,吴先生父子构成违约,还应向罗女士支付5000元违约金。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市第二法院东凤法庭副庭长卢钊洪分析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适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交易习惯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