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过度医疗索赔3000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1-08
因腹痛到医院检查,住院3天后却显示没任何异常。2015年4月,中山女子阿芳(化名)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3000 余元。医院是否存在过度医疗?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2014年6月下旬的一个傍晚,阿芳因腹部剧烈疼痛等被送往镇医院急诊科治疗。当日,医院对阿芳进行了超声检查,急诊临床诊断患输尿管结石。医院当日19时14分开始对阿芳对症用药输液治疗。
但是,阿芳在输液后依然腹痛,医院遂于当晚将她收治入院并继续指派医师负责治疗。次日,医院对阿芳进行抽血、检验大小便等术前检查,并进行DR 诊断检查确定双肾功能正常等。
第三日上午,医院再次对阿芳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双肾、输尿管、膀胱未见明显异常,于是当天安排阿芳出院。为此,阿芳共支付急诊治疗医疗费287元、住院医疗费1195.6元。2015年4月,阿芳以医院存在过度医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阿芳称因追讨医疗费向法院、卫生局、司法局、卫生厅等咨询及上访,而且被公司辞退,因此医院还应赔偿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65元。不过,阿芳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能提供任何证据,并拒绝申请鉴定。医院则辩称,院方的有关诊疗行为正确、适度、积极、有效,并不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诊疗过程描述称抽血、检验大小便、一次DR 诊断检查等属手术前必要检查,两次超声检查是为了查明阿芳病因及应否继续施行手术等,并提供了相应的检查报告单、用药记录等加以说明。
医院的说明和有关证据表明,这些诊疗行为及医学检查初步判断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医学检查没有超出诊疗中的必要性。虽然阿芳仍坚持医院实施了不必要的医学检查及治疗行为等,但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因此阿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日,法院据此驳回阿芳的诉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