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女儿入户他家骗得指标再生一孩

夫妇俩因超生被征社会抚养费10万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1-15

1月13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民告官案件的判决。这起案件的原告是阿欢夫妇俩,被告是市卫计局。阿欢在2002年已经生育了一名女孩,在把女儿户口落到他人家中后,阿欢夫妇再向我市某镇计生办申请获得指标生下一个儿子,后被市卫计局以计划外生育为由,决定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10 万余元。近日,市第二法院驳回了阿欢夫妇的诉求,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出生医学证明与户籍证明不一致,夫妇超生露了马脚
  阿欢是中山市城镇居民,2002年与阿国登记结婚。湖北某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显示,2002年11月阿欢于该院剖宫产一女婴小花。2011年11月,阿欢剖宫产生下一名男婴小天。按照当时的政策,阿欢夫妇并不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规定。
  市卫计局认为,阿欢于2011年11月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阿欢不服,认为她在2011年5月经镇计生办审批获得生育一孩指标并生下小天,并没有违法超生。
  为此,阿欢提交了小花的户籍证明,小花的户口确实是在阿国的姐姐和姐夫名下。但是,小花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学籍证明都显示小花的父母为阿国、阿欢。市卫计局决定向阿欢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0万余元,夫妇俩不服这一决定,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焦点:夫妇拒做亲子鉴定,第一个孩子是否是他们所生?
  庭审中,阿欢依然声称只生育了小天一个孩子。但市卫计局口头通知阿国与阿欢、小花作亲子鉴定时,阿国以市卫计局没有通知小花的法定监护人为由拒绝亲子鉴定。
  市卫计局认为,该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阿欢夫妻生育二胎的事实。“阿欢生育儿子小天时的医院病历已经显示阿欢当时已经是疤痕子宫,即剖宫产手术或肌壁肌瘤手术后的子宫,且有孕二胎,即从生理上已经证明阿欢生育两胎的事实。”
  此外,市卫计局从公安部门调取的小花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小花的亲生父母为阿欢夫妇,出生医学证明应大于户籍登记的证明力。目前,小花随阿欢夫妻一起生活,阿欢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他拒绝,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判决:出生医学证明对亲子关系证明力大于户籍证明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卫计局作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生部门,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职能。
  市卫计局提供了小花的出生医学证明,这份证明记载小花的父母是阿欢夫妇。法院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公民出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公民申报国籍、户籍的依据,故相对于小花的户籍证明登记而言,《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证明血亲关系有更强的证明力。
  同时,市卫计局提供的2002年11月阿欢入院生产小花的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复函等证据也证明了小花是阿欢所生的。近日,法院据此驳回阿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隐瞒已生育事实骗取的准生证无效
  市第二人民法院行政庭黄好娇法官分析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正式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阿欢夫妇在生育儿子小天前,虽然取得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颁发的 《计划生育服务证》,但就阿欢夫妇的条件看,并不属于广东省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情形,因此她2002年11 月生育小花后将小花入户到他人名下,并隐瞒这一情况再申请准生证,又在2011年11月生育儿子小天,违反了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相关部门应当向她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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