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是还款还是汇错款?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1-19
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判决。个体户张某称因错转5万元给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而陈某却称这其实是张某向他归还之前的借款。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未能对5
万元属于错误汇款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并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张某从2009年7月22日起在中山经营个体商行。张某称,2014年8月6日,他因经营商行生意需要给客户转账汇款,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时因操作失误,错误地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向陈某在工商银行小榄北秀支行开立的一个账户划入5万元。
张某称他事后发现汇错款,他并不认识收款人陈某,双方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张某多次经中国工商银行小榄北秀支行或陈某的朋友向陈某催还该款,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是收到一个陌生号码的信息让他汇款,当时正好有一笔生意需要汇款5万元,误以为是生意伙伴的信息,之后就转账了。过了一段时间发现自己汇错了款,到银行查询,然后打电话与陈某联系要求还款。
陈某则表示自己是通过介绍人与张某认识并借款给张某的,双方约定2014年7月还款,后张某于2014年8月6日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还款,陈某当场将借据返还给张某。对此,张某称不记得2014年8月6日是否与陈某有联系。
市第二法院认为,张某在起诉书中写明他因操作失误导致向陈某汇款,后向银行或陈某的朋友催款;在庭审中却表示是因收到陌生号码的短信而汇款,后张某多次向陈某催款。张某两次供述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此外,张某称发现汇错款后多次与陈某联系要求返还,但他无法对自己如何得知陈某电话号码的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张某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陌生短信、汇款后多次联系陈某的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反观陈某关于这5万元为返还借款的陈述稳定、没有前后矛盾,对方还款后返还借据的说法也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近日,市第二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