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打伤被害人男子赔钱又获缓刑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1-22

本报讯 因卸货问题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竟然打伤被害人,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男,1964年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0月14日上午8时许,申某在中山市南头镇某电器有限公司原材料仓库锌棚B-8位因卸货问题与被害人鲁某产生矛盾,后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申某使用拳头打伤鲁某。经鉴定,鲁某的左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11日,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申某家属已赔偿鲁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获得谅解。
  据了解,申某为货车司机,而被害人为另一公司装卸工。
  法院认为,申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申某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鲁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遂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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