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妻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男子起诉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1-22
离婚7个月后发现前妻小文(化名)生了个儿子,我市一企业老总阿志(化名)经司法鉴定后,得知孩子是自己的骨肉。几年后,阿志向法院起诉,以前妻小文信佛对孩子成长有害为由,要求变更儿子小明的抚养权。1月19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离婚后前妻再生一娃,男子起诉变更抚养权
阿志与小文原来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女儿小丽。2011年7月,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女儿小丽由阿志抚养,抚养费由阿志负担。离婚半年多后,小文在2012年2月生下了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小明是阿志的亲生儿子。为了争夺抚养权,阿志近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阿志表示小文信佛,有念经、吃斋的习惯,对孩子成长有害,因此要求抚养儿子小明,小文只能每月探视一次。而且,他是公司法人,年收入20万左右,有能力给小明更好的生活。
小文则认为,自己信佛不影响孩子的成长,而且自儿子出生以来一直是她照顾,因此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阿志可以每周探视一至三次。目前,小文在斋菜馆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经济能力足以抚养儿子小明。
■法院判决:宗教信仰是公民合法权利,驳回男方诉求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阿志没有依据表明小文的宗教信仰会阻碍孩子的成长。这起抚养权案中,小明如今还年幼,更需要母亲的照顾;阿志离婚时已经取得小丽的抚养权,在双方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由每人各自抚养一个为宜。而且,小文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抚养儿子也不存在问题。近日,法院据此判令小明由小文抚养,阿志无需支付抚养费;阿志可每周探视小明一次。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邝羽法官指出,抚养权的变更的前提是在父母双方离婚的实际情况下,对孩子抚养权依法予以变更。正常情况下抚养权不宜轻易变更,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吸毒,犯罪等足以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
这起纠纷中,阿志以小文信佛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变更情形,而且小明目前年纪尚幼,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认为小明与母亲生活对他身心健康成长发展更为有利,于是驳回阿志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