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找来他人冒充司机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2-18

    本报讯 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榄的蓝某却在晚上开车上路,结果撞上了一辆醉酒者驾驶的摩托车,并导致该车上一名乘客身亡。事后,蓝某逃逸并让他人顶包,但被交警部门识破。在赔偿了死者家属36.3万元后,蓝某依然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蓝某在某商业银行小榄支行上班。2015年3月22日22时50分许,蓝某无证驾驶小汽车(载邓某)至东凤镇凤翔大道与龙健路交汇处时,碰撞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连某而肇事,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何某不幸身亡。
  肇事后,蓝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让其姐夫邓某(另案处理)向公安人员冒充肇事司机。2015年4月2日,蓝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蓝某无证驾驶,驾车借道行驶未按规定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多条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连某醉酒驾车,驾驶人及乘坐人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蓝某赔偿死者何某近亲属36.3万元并获得谅解。2015 年10月,市第二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蓝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他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该案。法院认为,蓝某无证驾车,且在肇事后不但有逃逸行为,还让其姐夫冒充肇事司机,摩托车司机虽醉酒驾驶且被害人也没有戴安全头盔,但公安交警部门已据此认定两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结合蓝某的认罪态度及赔偿等情节从轻处罚。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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