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委托他人投资贵金属5万本金最后只剩152元

因无证据证明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4

    商报讯 张先生将5万元给某贵金属公司的员工徐立(化名)代为操盘,结果才两日便亏损了4万元,不到一个月就只剩下152元。张先生将徐立告上法庭。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无证据证明受托人徐立存在明显过错,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情:开户不足一个月,5 万元变成152元
  2014年底,张先生认识了在一家贵金属公司工作的徐立,当时徐立还在试用期内。认识徐立后,同年12月8日,张先生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徐立,由对方开设了香港B贵金属交易账户,并汇入5万元,授权徐立代为操盘。
  第二日晚,张先生旁观徐立操作,结果为亏损;又过一日,张先生的账户亏损到只余1万元,至2014年12月31日账户只剩下152元。
  2015年1月,徐立从贵金属公司离职。同年3月15日,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庭审:原告怀疑受托人恶意刷单要求赔偿
  张先生起诉称,徐立当时承诺开户后可取得高额返佣(交易手续费返还),开户第二天,徐立对行情判断错误,操盘资金亏损2万元。张先生称,当时曾要求徐立停止操作,被告虽答应停止,但当晚继续操盘。张先生怀疑徐立有恶意刷单来获得手续费提成的行为,而且还从自己的账户产生的手续费中,获得2万元提成。
  张先生请求判令,徐立偿还本金5万元,赔偿4个月的利息损失5000元、交通费200元。
  徐立辩称,张先生诉称事由与事实不符。他从未承诺张先生可以取得高额返佣,也未获得手续费提成2万元。他还称,交易账户每次购进、卖出金融产品都是由张先生在旁指示,他只是按指示操作。张先生由于自己抉择不当导致损失,作为投资者应知风险和后果应自行承担。
  判决:无证据证明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驳回诉求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授权徐立代为操盘,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认定有效。
  张先生主张其于2014年12月9日晚账户发生亏损后即要求徐立停止操作,徐立不予承认,张先生也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主审法官姚红波称,徐立根据张先生的委托,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正常操作行为,即使出现判断失误,但只要尽到善良受托人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张先生诉称徐立胡乱操作、恶意刷单等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又未能提供徐立存在其他明显过错的有效证据,故不予支持,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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