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6
黄开胜:
本院受理原告谭吉辉诉被告李金国、黄开胜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开胜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国、黄开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向原告谭吉辉支付128722.7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李金国、黄开胜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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