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休产假公司拒付工资

因未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企业被判支付产假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02

  休了3个月产假,古镇一家美容会所的经理施女士上班后发现,居然没有收到任何工资。施女士把美容会所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称,该美容会所不仅被判支付女经理产假期间的工资1.2万余元,还因擅改劳动合同的时间,被认定未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而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5.2万余元。
  ●案情回顾:休了3 个月产假,女经理工资卡上分文未得
  施女士是古镇一家美容会所的经理,2012年10月1 日入职。2014年6月19日,施女士生下一名婴儿。按规定,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11日是施女士的法定产假。但她回会所上班却发现,自己3个多月里没有拿到任何工资。
  施女士先是向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收到裁决后她不服,将美容会所告上法庭,称她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在美容会所工作期间,没签劳动合同,美容会所除应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1.9万余元外,还要支付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万余元。
  ●法院判决:擅改合同时间,企业被认定未和员工签合同
  美容会所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上“本劳动合同期限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原来是打印文本,经手写改动后,期限变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对此,美容院没能提供证据证实这个改动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市第二法院因此采纳施女士的说法,认定她在合同期满后的2013年10 月起至2014年9月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美容会所要支付这期间双倍工资差额52259元。
  此外,由于施女士是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的,属初婚、晚婚,她符合享受晚育假的条件,除享受98天产假之外,还应当享受15天的额外产假,合计113天。也就是说,她可以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休产假。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美容会所应向施女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12197.79元。由于双方在庭审期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法院驳回施女士索要8.4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美容会所合计要向施女士支付64456.79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产假工资受法律保护,续约合同应重新签订
  市第二法院民五庭庭长胡圣开指出,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8天,根据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还可享受15天额外产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年休假、产假等期间,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原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视为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的开始。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美容会所最迟应在2013年11月1日之前与施女士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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