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清洁工被罚100元还扣罚一个月工资

物业公司称其工作时脱岗并顶撞他人,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扣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10

   本报讯 因为100元扣罚,原在我市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的牟女士辞职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记者3月8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由于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牟女士违反了公司制度,被判返还扣款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务报酬。
  牟女士从2014年11月26日开始到我市一家物业公司任职清洁工。2015年4月5日,物业公司克扣了牟女士劳务报酬100元。因此,牟女士从2015年4月22日之后离开公司,而物业公司也一直没有支付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于是,牟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她返还2015年3月扣款100元,并支付2015年4月劳务报酬1592.31元。
  物业公司对牟女士起诉内容都不承认。庭审中,牟女士称她在法定节假日出勤的劳务报酬应以1800元/月为标准计算三倍;物业公司认为,牟女士的基本工资为1310元/月。法庭上,物业公司称因牟女士在工作时脱岗并当众顶撞公司管理人员,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她扣款100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牟女士在物业公司从事清洁工作的劳务报酬标准为1800元/月,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8小时。牟女士在2015年4月正常工作时间出勤19天,法定节假日出勤1天。物业公司没有支付她2015年4月份劳务报酬。
  法院认为,依据牟女士提交的考勤表反映,她在2015年4月正常工作时间出勤19天,法定节假日出勤1天,另牟女士称她在法定节假日出勤的劳务报酬应以1800元/月为标准计算三倍,物业公司认为其基本工资为1310元/月,但物业公司没有提交依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牟女士的主张并认定牟女士法定节假日劳务报酬以1800元/月为标准计算300%。
  另外,物业公司称因牟女士工作时脱岗并当众顶撞公司管理人员,但对此没有提交依据来证实,而且牟女士对此不予确认,因此物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近日,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返还牟女士扣款100元,支付劳务报酬152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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