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人冒用开公司欠下货款?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25

  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票据纠纷的一审判决。男子谭某称遗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对方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小榄注册了公司,并拖欠供货商9 万余元。供货商起诉后,谭某以身份证被冒用并拿出报警回执提出辩解,认为自己从没到过中山更没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以法定代表人坐上被告席的谭某该不该承担责任?

  ●供货商起诉索货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庭上“喊冤”

  新新公司(化名)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谭某、刘某,谭某任法定代表人。大华厂曾持出票人为新新公司的中国银行支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票面金额为91580元,收款人为大华厂)1张委托银行收款,但因“出票人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被银行退票。

  为此,大华厂起诉要求新新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庭审中,大华厂称,其供应环氧树脂给天天公司(化名),该公司将涉案支票支付给了大华厂。为此,大华厂提交了与天天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天天公司出具的《证明》。天天公司也证实,该公司将从新新公司收到的支票交付给大华厂。

  新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称,新新公司并不是他本人登记成立的,是他人拿着谭某已遗失的身份证办理了工商登记;谭某之前从没有来过中山,也没有参与新新公司的经营,对新新公司的业务一无所知。

  ●出票公司真实存在,法院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追索权

  新新公司提交的谭某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谭某曾两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新新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谭某身份证有效期,与谭某遗失的第一张身份证有效期完全一样。庭后,谭某向法院寄交了一份《受案回执》。该回执载明,东升警方分局在2015年7月29日受理了谭某报称的“谭某被冒用身份证案”。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大华厂合法取得涉案支票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应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在该支票被银行退票后,大华厂有权向出票人新新公司追索票据款。新新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谭某关于是他人冒用他已遗失的身份证成立了新新公司的说法,即使属实,也不影响大华厂享有的票据权利。法院一审判令新新公司向大华厂支付支票款915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我市票据纠纷逐年攀升,法官提醒企业注意防范

  据市第二法院介绍,该院2015年受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为280余件,比2014年上升约53%,而2016 年第一季度收案数已达到去年总数的30%。企业经营者在使用票据交易时要防范哪些法律风险,出现纠纷该如何维权?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登烽建议,企业经营者首先要懂点票据法知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里对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的规定有充分认识。其次,经营者应当保留完整的相关交易凭证。由于法律规定非经背书取得的票据必须由持票人举证证明系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故企业经营者在收取支票的同时也要保留好与之相关的交易凭证,最好在收取支票的同时再要求对方出具该支票系由对方转让的证明。

  此外,在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的经济往来的交易中,除本票、银行汇票具有保证资金到位的作用外,且支票从出票到兑付具有一定的时间差。企业经营者在票据交易过程中应十分留心关注出票人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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