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内设赌场还放贷

男子被判刑1年3个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28

   本报讯 一名广西男子曾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刑,出狱几年后又干起了开赌场的违法勾当。2014年10月14日,横栏警方捣毁了这个隐藏在快餐店里的小赌档。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某被判刑1年3个月,他以是从犯而且涉案赌资少为由上诉。3月25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郭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人。他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4年被中山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200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底始,郭某伙同张某红(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二路柳州螺蛳粉店为据点开设赌场,纠集人员望风,并向参赌人员放贷。
  赌场由张某红管理抽水所得及记账,郭某管理赌场。2015年10月14日22时许,警方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张某红及多名参赌人员。随后,警方从张某红的车内缴获抽头渔利所得5950元和一本记账的笔记本。2015年6月9日12时许,郭某在广西落网。
  去年11月2日,市第二法院对郭某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郭某结伙开设赌场,他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结合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他从轻判罚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我是从犯,而且涉案赌资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一审对我量刑过重,请求市中院从轻改判。”
  市中院认为,郭某伙同张某红共同开设赌场,并负责管理赌场,他与张某红所起作用相当,没有主从之分,而且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结合他的认罪态度对他从轻处罚。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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