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07


周根松: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朱振英、梁丽萍、梁绮萍、梁凯萍诉被告林健生、周根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至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被告林健生、周根松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梁伟之父梁元有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60000元,丧葬费40000元、医药费1411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224114.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十时整在广东省番禺监狱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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