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0余万元借款每月付27.5万元利息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达66%远超法律规定,超出部分被认定为本金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4-15

  4月13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这起纠纷除了借款金额高达472.5 万元外,利息也高得惊人:年利率达到66%。虽然借款协议真实有效,但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出了法律最高的36%标准,超出部分将被扣进本金处理。结果,在扣除前期已归还的款项后,借款人阿军一审获判109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债主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索还500万借款
  2014年4月16日,阿军与阿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阿华向阿军借款500万元,每个月支付27.5万元作为利息。阿昌作为担保人对阿华的债务进行担保。2014年4月17日,阿军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阿华转账472.5万元。
  阿华在2014年5月至12月间,先后向阿军转账还款442万元,后来就没再还款了。随后,阿军向法院起诉,索要500万元本金和利息。庭审中,阿军确认实际向阿华提供的借款是472.5万元,因借款的行规是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
  对于阿华已经转账的442万元,阿军有另一个说法。“阿华转账的442万元是支付2013年5月份一笔1700万元借款的利息,和这次500万借款无关。”但是,阿军没有提交那1700万元借款的证据。
  ■法院判决:双方约定利息超过36% 部分依法冲抵本金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阿军与阿华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但阿军确认提供借款时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27.5万元,实际提供的借款金额为472.5万元,依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因此法院认定阿军向阿华出借的借款本金是472.5万元。
  由于阿军没有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来证明那笔1700万元是真实存在的,法院支持了担保人阿昌的说法,认定那442万元是清偿472.5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此外,由于双方约定月息27.5万元超出了年利率36%的标准,法院认定超出的部分应在阿华尚欠的本金中予以扣除。
  由于法院认定阿军向阿华出借的本金为472.5 万元。因此阿华应当支付2014年4月至2014年12 月的利息为79.2万元,阿华向阿军多支付了362.7万元。法院把这362.7万元在尚欠的本金中抵扣,截至2014年12月阿华还欠阿军的借款本金是109.7万元。
  近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阿华应向阿军清偿借款本金109.7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从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担保人阿昌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说法
  高利贷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被支持
  市第二法院东凤法庭马孟秋法官指出,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复杂,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且双方约定高额利息的做法十分普遍。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达到5.5%,年利率达66%,远超过法律规定最高的36%标准,因此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阿华已支付的超过36%利息部分予以调整并冲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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