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宁夏昊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昊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蔡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宁夏昊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昊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羽顺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0.5%计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7000元;

  二、被告蔡文忠对被告宁夏昊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7元,财产保全费3938元,合计14575元,由两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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