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企业声称当天没开工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05
南头镇一厂企的员工方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却遭企业反驳,称当日并未开工。
2015年6月,企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维持工伤认定。该企业随后起诉到市第二法院。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判决。
■员工上班途中被撞伤 企业称当日没开工
方某于2013年5月入职涉案企业,从事普工工作,工作时间白班为7时30分至19时30分,夜班为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方某在南头镇将军村一出租房居住。2014年12月5日19时10分左右,方某骑自行车上班,途经南头镇东福路路段时被摩托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等。对于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方某不承担责任。2015年1月30日,方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6月5日,市人社局认定方某当日的情况属于工伤。
但是,这份决定书送到企业后,企业却并不认可。企业向市人社局提供了一份2014年12月4日出具的通知。这份通知载明:由于客户的计划调整,本周我们公司的休息时间调整为12月5日与6日休息,7日正式上班,请全体员工知会。
在提起行政复议并被维持原有决定后,该企业向市第二法院起诉。方某和企业各执一词,谁说的才是实情?
■结合用电记录等,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市第二法院审理该案并发现,市人社局在作出这起工伤认定前,曾向市供电局调取了涉案企业2014年12月的用电记录。这份记录显示,该企业日最大功率除12月7日为1.88KW 外,其余时间均超过100KW 。
此外,市人社局对涉案企业的员工进行调查,与方某岗位相邻的林某说他2014年12月5日没看见方某上班,次日白班交班时,他看见同事云某到了方某的岗位上工作。
法院一审认为,市人社局根据企业的相关用电记录及证人的调查笔录认定,方某在事故当日是要到企业上班的,因此方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方某的受伤属于工伤。法院据此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市第二法院行政庭黄好娇法官分析指出,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方某认定工伤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上下班途中,第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第三是在该事故中,伤者应为非主要责任人。另外,认定工伤的依据还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