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86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宋元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元一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1086号,因被告宋元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按揭款63007.37元以及利息(其中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15日为3510元);
2.判令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该合同约定的三角镇旭日领裕园8栋1201房物业归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角镇旭日领裕园8栋1201房物业总房价款30%的违约金181301.1元;
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9391元;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