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徐传国:
本院受理原告熊开超诉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徐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已经结业,被告徐传国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徐传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熊开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数额,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徐传国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