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儿童幼儿园摔倒引发脑梗塞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06
6月1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两宗幼童在幼儿园里摔伤引发的索赔纠纷判决。一名4岁儿童在古镇某幼儿园摔倒引发脑梗塞,还有一名2岁的幼儿在托儿所摔成骨折。家长把涉事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数万余元损失。
■案例一:4 岁儿童幼儿园摔倒引发脑梗塞,幼儿园被判担全责
小阳于2010年7月3日出生,2013年9月起在古镇某幼儿园就读。2014年8月13日16时10分左右,小阳在幼儿园教室内摔倒受伤。当天,小阳被送到古镇人民医院做头部CT检查,没有住院治疗。
从2014年8月14日至10月14日,小阳的父母带着他辗转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为脑梗塞,期间共花费3.1万余元医疗费。小阳受伤后没有再上学,由父母轮流照顾。
2014年11月11日,小阳向法院起诉幼儿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49116.67元。对于小阳的脑梗塞疾病,幼儿园坚持要鉴定。2015年4月20日,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果:外伤是导致小阳脑梗塞的根本原因。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阳在幼儿园处学习、生活期间,在教室内摔倒受伤,受伤后就在当天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整个过程符合常理,法院结合鉴定结果认定,小阳的脑梗塞与他在幼儿园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幼儿园作为幼儿托管、教育的机构,显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法院结合案情,判令幼儿园赔偿小阳损失42503.91元。
■案例二:2 岁幼儿爬凳子摔骨折,托儿所被判承担4000 余元
小莉2012年9月出生,在小榄镇一托儿所就读。2014年11月7日16时40分左右,小莉在托儿所内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爬上小凳子,后翻越围栏摔下受伤。当天,小莉被送到卫生院,被检查为右肱骨髁上骨折。
从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4日,小莉共12次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其间,托儿所基本都派车接送并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小莉受伤后没有再上学,由母亲阿红照顾。2015年2月25日,小莉将托儿所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4674.10元。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莉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爬上小凳子翻越围栏摔倒受伤,当时仅刚满两岁,托儿所作为幼儿托管、教育的机构,显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不过,事故发生后,托儿所11次派车接送小莉到医院治疗,并为她购买了营养品、支付慰问金,已尽到了必要的义务。因此,小莉索赔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令托儿所承担护理费等4700余元。>>>以案说法幼儿摔伤,教育机构应担责赔偿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杨靖华庭长介绍说,近年来,在托幼机构内儿童伤害事故屡有发生,导致部分儿童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小阳和小莉的案例中,均因孩子在校园内摔伤,而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杨靖华庭长提醒,入读托幼机构的儿童年龄幼小,尚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及安全防范意识,托幼机构应当注重儿童的托管、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