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林能学:
本院受理原告林相安诉被告李方华、林能学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因被告林能学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相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林相安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