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孟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因被告孟刚愎自用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28元及违约金186.12元(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从当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