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焯辉诉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林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被告梁耀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耀强、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焯辉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24日利息为540000元,2015年12月25日起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以借款20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栈楠对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5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0元,由被告梁耀强、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林栈楠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