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108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李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温敏静诉被告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志荣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志荣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杨结群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李志荣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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