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108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李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温敏静诉被告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志荣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志荣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杨结群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李志荣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