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5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李爱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逸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爱花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拖欠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本金2593.3元,滞纳金678元,合计327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3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