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9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中山市俊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陆伟杰、杜宛苓: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泰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俊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陆伟杰、陆伟斌、杜宛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俊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被告陆伟杰、杜宛苓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款345115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人民法院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9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