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彭泽民、彭明敬: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龙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利顿电器有限公司、彭泽民、彭明敬、谢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彭泽民、彭明敬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利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龙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600元及违约金4712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龙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0元,诉讼保全费1410元,共计6950元,由被告中山市利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本公告已于2016年5月3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