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8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吴健华、岑玉环:
本院受理原告胡佩强诉被告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吴健华、岑玉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不知去向,故无法直接送达;吴健华、岑玉环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吴健华、岑玉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吴健华、中山市飞炀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566640元给原告,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给原告,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岑玉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