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周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艺达制版诉被告周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杰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新艺达制版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77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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