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李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泰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弘方电器厂、黄剑波、李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建国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弘方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泰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687.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从2016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弘方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则由被告黄剑波、李建国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泰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2899元,由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弘方电器厂、黄剑波、李建国负担(该款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保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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