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09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李军荣: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发诉被告谢运平、李军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军荣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16677元,并从2011年9月1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产生的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0789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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