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35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艺达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勇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勇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9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