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368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郭赞辉:

  本院受理原告何凤庭、关堙玮诉被告郭赞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4368号,因被告郭赞辉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请求确认被告于2008年1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HT200800002124]无效,确认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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