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609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郑梅桃、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诉被告郑梅桃、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4609号。因被告郑梅桃去向不明,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郑梅桃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76110.12元及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月27日利息共为人民币4610.15元。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3.判令被告郑梅桃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229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郑梅桃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华策君怡花园15幢603房的房产处置后的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梅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16年1月27日合计为187949.2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