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861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镁鼎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货款2298852.6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金锋华、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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