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183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汪才、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迈的电器有限公司、周光付: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好诉被告汪才、中山市齐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迈的电器有限公司、周光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四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990.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金锋华、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