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639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杨耿丙东、陈锦明、东莞市奥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锡河诉被告杨耿丙东、陈锦明、东莞市奥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5639号。因被告杨耿丙东、陈锦明去向不明,东莞市奥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偿还114万元借款;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